武汉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
来源: 武汉技术市场     时间: 2008-08-05 16:40:42    【字号:    】      打印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避免行政处罚的随意性,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武汉市技术市场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本市技术市场管理部门在依法授权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采取欺骗手段取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违法行为是否给予处罚、给予何种处罚以及给予何种处罚幅度的选择决定权。

  第三条 行使技术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科学监管理念。执法人员应当坚持依法执法、公正执法、科学执法的观念,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引导、规范、教育和保障功能,同时应当强化执法责任意识,体现权责统一,对违法执法和不当执法,必须依法承担责任。

  第四条 行使技术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遵循处罚法定、公开公正、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实施技术市场行政执法,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三步式程序”执法的要求,推行先教育规范、再限期改正、最后依法处罚的行政执法程序。    

  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实施的违法行为,按照其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的轻重程度划分为三类:即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

三类违法行为的情形如下:

一、单方面更改合同内容或提供虚假证明,欲取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的,为轻微违法行为;

二、单方面更改合同内容或提供虚假证明,取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但未享受税收或者其他优惠的,为一般违法行为;

三、单方面更改合同内容或提供虚假证明,取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已经享受税收或者其他优惠的,为严重违法行为。

第七条 技术市场“三步式程序”执法步骤

一、对轻微违法行为,进行教育规范,对当事人提供的技术合同不予认定登记;

二、对一般违法行为,通过教育规范,当事人自行改正的,撤消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当事人未自行改正的,撤消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并对当事人处以5000元罚款;

三、对严重违法的行为,通过教育规范,当事人自行改正的,撤消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并对当事人处以7000元罚款;当事人未自行改正,撤消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并对当事人处10000元罚款。已经享受税收或者其他优惠的,由税务等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八条 行使自由裁量权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法履行事先告知程序,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不得拒绝当事人的申辩,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

  第九条 行使自由裁量权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有充足的事实、理由,并在调查报告、会议记录、听证报告中依照法律规定并结合证据和本规定所列情形予以充分说明。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科技局法规处负责解释,自二○○八年八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