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技术秘密转让合同认定规范
来源:武汉技术市场     时间: 2010-03-29 16:41:07    【字号:    】      打印

武技市[2010]1号

各区技术市场办、技术合同登记站: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技术秘密转让合同认定登记工作,更好的落实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现根据《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针对我市技术秘密转让合同在认定登记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认定要求如下:

一、明确交易双方是否为关联方

交易双方为关联方是指该交易双方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直接或者间接关系,包含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种关系:

1、一方参股另一方或双方互相参股;

2、同为一家公司的子公司或分公司;

3、同一个公司或关联方参股的两个公司。

对于关联方签订的技术秘密转让合同须详细调查转让标的物、合同履行情况、交易双方的目的等相关情况,进而判定所签合同的真实性。

二、明确技术秘密转让的标的物是否具体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标的应该是一项未公开的技术方案,不能是一个笼统的项目名称、单纯的信息和若干数据,而应是构成一个具有实用价值的,内容详细的技术方案。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技术秘密的指标、参数及技术水平、性能以及应当交付给对方的技术资料,包括工艺设计、技术报告、工艺配方、文件图纸等有关内容,明确资料提交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方式。

三、技术秘密转让合同中的技术秘密(标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不为公众所知悉;

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3、具有实用性;

4、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技术秘密必须同时具备已知性和秘密性,所谓“已知性”,是指该项技术在订立合同时,对许可方而言是已知的,是已经研究开发成功的技术成果,而不是尚待研究开发的未知技术。所谓“秘密性”,是指该项技术只能在一定范围内由特定人或者少数人所掌握和知晓的技术.而不是已经在社会上公开,广为人知的技术。

四、明确受让方购买技术秘密的目的和实效

受让方购买的技术秘密应当具有实际应用价值,是能够应用于实践并且产生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的技术知识和经验。

五、下列合同不应认定为技术秘密转让合同:

1、技术秘密全部或实质性部分已经公开,可以直接从公共信息渠道中直接得到的,或者受让方已经知晓以及应用该项技术秘密的。

2、技术秘密转让未约定使用权、转让权归属的。

3、其标的仅为高新技术产品交易的,不包含技术转让的成分的。

随高新技术产品提供用户的有关产品性能和使用方法等商业性说明材料,也不属于技术成果文件。

4、仅仅只是许可方运用该项技术秘密为受让方完成项目的。

技术秘密转让一定是技术的转移,在转移的过程中,许可方可以派人员做技术指导和培训。

5、许可方允许受让方在同一实施地实施其拥有的技术秘密多次的。

即同一项技术秘密不能对同一个目标(技术秘密最终实施地)转让多次。当事人可以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何地区范围内以何种方式使用该技术秘密,但不应该有时间限制。一旦受让人掌握了该技术秘密,就可以永久使用下去,直到新的技术成果取代它为止。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